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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文件的通知》要点解读

时间:2024-05-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进行修订。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将行政处罚分为了几个阶次?

  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三、如何理解“从轻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四、哪些违法情形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八)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因前款第五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五、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适用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405/t20240523_369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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