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标准 >范炳才销售每粒坚等假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居民身份证 | 经营者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IdentityCard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范炳才销售每粒坚等假药案 | 范炳才 | 120************518 | 范炳才 |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65号 | 当事人销售药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的药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 没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非税收入代理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6日 |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11/t20231107_644959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