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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炳才销售每粒坚等假药案

时间:2023-11-0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65号.pdf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经营者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CaseENTNAMEIdentityCardFDDBRMCPenDecNoIllegActTypePenTypePenbasis
JudAuthPenDecIssDateRemarks
范炳才销售每粒坚等假药案范炳才120************518范炳才津青市监执一处罚〔2023〕65号当事人销售药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的药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非税收入代理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11/t20231107_6449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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