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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21-03-03 作者:0 来源:0

  

  一、出台背景。《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5月20日公布后,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我省机构改革情况、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等情况,印发了《关于制定修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3号),启动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制定修订工作,文件明确,原省质监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气象局制定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辽质监联〔2018〕23号),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整修订。

  二、法律依据。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作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及检验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办法。

  三、什么是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四、管辖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共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五、抽查方式。在被查单位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分派的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实地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标准等情况。检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六、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执业记录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