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标准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46号-天津市北辰区馨苑养生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4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馨苑养生馆(刘权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4DA98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水馨苑4号楼底商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权卫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楼梯拐角张贴有宣传艾灸具有“防治疾病”功能的海报一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楼梯拐角张贴有宣传艾灸具有“防治疾病”功能的海报一张,上述宣传海报内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费用、广告制作者已无法查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9月18日现场笔录、检查照片。3、对经营者刘权卫的询问笔录。4、2023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4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31_644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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