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标准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8号-天津百利二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78号
当事人:天津百利二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3QUR2M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邵玉龙
2023年8月15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交由我局管辖。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印有“天二通 TET”商标标识的阀门电动装置的铭牌43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铭牌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铭牌,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43个铭牌现场予以扣押。经询问,当事人曾在2022年11月向哈尔滨吉嘉顺经贸有限公司销售过1台印有“天二通 TET”铭牌的阀门电动装置。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电动装置,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从事阀门电动装置的组装及销售。涉案印有“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厂名和“天二通 TET”商标标识的铭牌为当事人从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处收购的材料之一,共计44个。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生产张贴上述铭牌的阀门电动装置1台,并销售给哈尔滨吉嘉顺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3130元/台,该装置最终使用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至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已使用涉案铭牌1个,未使用涉案铭牌43个,共计44个。经商标权利人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鉴别,上述阀门电动装置及铭牌均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因涉案44个铭牌具体价格无法计算,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130元。
再查,2021年1月4日,当事人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证书,同时在公司自建网站(网址:www.bltet.net)中发布有“本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广告内容。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因上述体系认证复查未通过,相关认证资格被撤销。截至案发,当事人公司网站仍发布“本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广告内容,且当事人未重新取得相关认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电动装置、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邵玉龙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现场执法录像、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3.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网站截图打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打印件、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违法经营额计算表;5.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网站截图打印件、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业务小众、网站浏览量小,虚假商业宣传一事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过失行为,并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整改网站内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铭牌43个;2.罚款200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合计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铭牌43个;
2.罚款2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20_643594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