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标准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08号-天津市北辰区长利保健服务中心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0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长利保健服务中心(牟长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U9LX3A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处(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内A区2号)
经营者:牟长利
2023年10月7日,我局接投诉称,10月4日消费者在名为牟氏百痛灵的商户处购买了一款脚气灵,告知是治疗脚气的,但标签上没有产品信息,望核查处理并退赔。 根据投诉,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长利保健服务中心(牟长利)进行核查,未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涉及的“脚气灵”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和付款记录,照片中名称是“牟氏百痛灵脚气灵”并附有当事人联系方式(13212148175),当事人认可上述产品为其售出,并承认自己对外宣传产品用于治疗脚气。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从事保健服务经营活动。其前期从网上购买了一款“肤毒清”产品,并在自用之余将上述产品分装在其他包装内进行了销售。当事人在无证明依据的前提下,对外宣称产品可以用于治疗脚气,虚构产品名称为脚气灵,上述行为满足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牟长利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牟长利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原包装照片;5.举报人提供的实物照片。
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表述,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20_6435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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