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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03 作者:0 来源:0

   政策原文: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订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10月17日印发实施。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我委于2016年12月21日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23号)。

  2017年11月6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实施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增加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等新的规定。

  因此,遵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三、修订内容

  《办法》对在我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修订了有关规定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备案程序。《办法》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三是修订了备案号编码规则。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号编码规则,通过备案号可以识别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类型、所在区域、备案年份等基础信息。

  四是修订了备案信息登记表和备案凭证。增加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中涉及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的备案相关内容。

  五是修订了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开展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的市级职责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级职责部门修改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