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质量建设 >省局出台食品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新规
为防范和减少食品浪费,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6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五条,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含评价性抽检)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规定》所指备份样品,是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承担任务购买的、经检验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处置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
《规定》明确了食品抽检备份样品处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以及四种处置方式等相关内容。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负责做好备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并依法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其中,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可采用捐赠、拍卖、科学研究和销毁等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仅可采用科学研究和销毁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承检机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处置方式进行论证后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可参照该《规定》实施。(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