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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2-04-15 作者:0 来源:0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保障技术评审质量,省局草拟了《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研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局,同时注明反馈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韩冬

  联系电话:0371-65566004

  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scjgzsfj@126.com

  

  

  2022年4月11日

  

  

  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保证技术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其它有关市场监管管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评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是指依法承担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条件进行技术性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活动。

  技术评审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重要工业产品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核查、食盐定点企业审核和计量标准考评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原则)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依据和责任)评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市场监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技术评审,为委托审批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技术评审结论,并对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第六条(经费保障)技术评审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技术评审机构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评审机构确定)省局按照自愿申请、统筹规划、择优选用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作为评审机构,并在省局网站统一公布。

  第八条(评审机构条件)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三)具有在岗技术负责人和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年龄不超过65岁。技术负责人、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具有与评审项目数量相适用的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4名以上经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

  (五)具有保障技术评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六)具有满足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七)不得从事有关生产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八)接受省局和委托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评审人员条件)评审人员应当具备技术评审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评审机构建立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60周岁。聘请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品行端正,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技术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3年以上评审员经历;

  (六)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技术评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审批机关技术评审规定;

  (七)评审人员只能受聘1家评审机构。

  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技术负责人、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和评审组长应经省局审核备案,其它评审人员经所在评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报省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考核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内部管理)评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明确评审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评审规范、评审人员管理、评审人员培训考核、评审质量控制、评审监督、廉洁自律等制度,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评审机构应制定技术评审指南和技术审查记录,同时报审批机关的审批、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申请) 申请技术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机构申报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评审组组长人选和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拥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省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三章技术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委托)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许可申请后,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审机构,并在受理决定书中注明委托的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评审机构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委托项目,按照专业覆盖、随机选派的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组成员应当在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评审机构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评审告知)评审机构应在现场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项目、评审日期、评审组成员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审批机关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定的评审日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指南要求做好各项评审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回避)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机构或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技术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评审前书面向审批机关提出;经核查属实的,审批机关或评审机构应予以重新安排。

  第十七条(回避原则)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对以下申请人进行评审:

  (一)就职过(含现就职)的单位;

  (二)提供过咨询服务的单位;

  (三)与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八条(评审实施)评审机构应在商定的评审日期派出评审组实施现场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一般应在工作日开展,技术评审特殊需要必须在节假日的除外。

  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期完成技术评审的,应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程序)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末次会议等。

  评审工作一般3天内完成。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要求)实施评审前,评审组长应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长应在首次会议上介绍评审组成员,通报评审目的、依据、内容、程序、安排及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代表评审组作出保密承诺。

  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评审组成员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全体参会人员应签到。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要求)评审组在现场技术评审中,应当根据许可规则、细则等规定的许可条件逐项核实审查,完整见证相关资料原件,并明确记录每一项是否符合要求。

  评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等人员进行座谈考核或抽查考核。

  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从业人员有注册、社保要求的,评审人员必须现场登录相关网站核实,并保存影像资料(截屏或拍照);对必备设备,应查验相关发票并复印保存。

  第二十二条(评审记录)评审人员应及时如实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记录应对照许可条件要求逐项描述确认申请人实际情况,记录对应内容的实际情况、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保证见证材料的可追溯,对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三种评审意见进行评定,对“不符合”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现场变更处理)在现场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技术评审,并且在技术评审报告中说明;发现申请人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人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审批机关改变的,应当终止评审;终止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出具终止评审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意见)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就需要整改的问题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形成现场评审结论意见。

  评审组长应在末次会议上通报评审情况和需要整改的问题,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意见。

  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在技术评审情况反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存在问题整改)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评审组和申请人应签署《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备忘录》,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确认方式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应符合有关行政许可规定。

  第二十六条(整改确认)评审组收到被评审单位整改报告和有关见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确认,出具整改报告。评审组长和原评审人员应在整改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评审结论)技术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技术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二)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技术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三)除本款(一)(二)项外,技术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八条(评审报告编制)评审组应当在现场技术评审结束日或者确认整改完成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报告,并通过省行政审批信息化系统向审批机关提交。

  评审报告应由评审组成员编制,技术负责人或者任命的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审核,评审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签发,并加盖评审机构印章。技术评审报告应包括技术评审结论、技术评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

  有关人员签字和签字日期应当手写,签字应当工整清晰,可辨认。

  第二十九条(整改超期处理)被评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提出整改报告的,评审机构应当自超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技术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许可中止)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限。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审批机关应当终止许可。

  第三十一条(终止许可)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现场评审无法正常开展的,评审组应当如实向委派其实施现场评审的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报告,终止评审并出具“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第三十二条(评审报告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机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完成书面审查。对形式符合要求、技术评审结论明确的评审报告应当采纳;对基础信息填写错误、评审结论表述不规范、编制不符合规定、评审报告内容明显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许可报告,根据情况退回整改或者不予采纳、重新安排评审;对有投诉举报等线索反映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弄虚作假的技术评审报告,审批机关可以重新安排评审或者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

  对技术评审报告被退回整改的,评审机构应当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说明原因;行政许可期限从评审机构再次提交评审报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评审档案管理)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受理决定书、评审告知单等有关文书、被评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技术评审记录、技术评审报告等技术评审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评审机构严禁行为)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评审工作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技术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得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技术评审工作;

  (三)不得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收取技术评审费用;

  (六)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的经营性活动;

  (七)不得借机推销产品;

  (八)不得借机要求申请单位将检验、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评审人员严禁行为)技术评审人员从事技术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报销食宿、交通或其他应当由技术评审单位、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友名义为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得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得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三十六条(评审质量抽查)评审机构应当在技术评审报告出具前后组织对技术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年度监督抽查数量应当不小于技术评审总数的3%。

  第三十七条(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机构应于第二年一季度,将本机构上年度的技术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省局应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评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和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每个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1年不少于1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派行政执法人员(监管员、监察员、观察员等)对技术评审过程实施监督,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技术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

  第三十九条(申诉)申请单位对技术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审批机关申诉,委托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另行委托评审机构。

  第四十条(评审机构违规行为处理)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查证属实的,暂停委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技术评审资格: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评审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开展评审工作的;

  (三)评审报告多次被退回整改、技术评审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失实技术评审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技术评审工作总结的;

  (六)不再符合规定的技术评审机构条件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它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评审人员违规处理)评审人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在技术评审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评审机构应停止其评审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文书格式)技术评审中使用的文件格式,按照总局公布的规定格式执行;如果总局没有统一规定,由省局负责制定,并在省局网站上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异议处理)本办法与国家、总局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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