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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福进多便利超市店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时间:2022-04-02 作者:0 来源:0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14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福进多便利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JYM845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村长兴里一条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恩强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福进多便利超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袋铁观音茶,食品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福进多便利超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JYM84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村长兴里一条20号;经营范围:食品、香烟、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零售。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123398,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福进多便利超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2袋铁观音茶,食品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上述食品进价为8.5元每袋,售价为12元每袋,数量2袋,故货值金额为24元。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未卖出,故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称不知道上述预食品供货者姓名电话,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2年3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2年3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2年3月4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5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强制[2022]6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2〕14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铁观音茶2袋;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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