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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2-03-18 作者:0 来源:0

  

  

  

  

  一、制定依据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要求,对省市场监管局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二、清理原则

  以“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为原则。

  三、清理标准

  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为标准,对文件内容合法、适当,仍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提出保留意见;对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文件已被替代,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提出废止意见;文件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提出失效意见。

  四、清理对象

  省市场监管局现行有效的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原省工商局制定的10件、原省质监局制定的6件,原省食药监局制定的6件,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制定的18件。

  五、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清理原则,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消费网监处、广告监管处、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监管处、计量处、标准化处、知识产权战略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企业开办处、微企发展服务处等16个单位的意见。各单位反馈清理意见后,法规处对每件文件进行了逐一审查,形成最后清理结果。

  六、清理结果

  (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经清理,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仍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经清理,4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进行修改。

  (三)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经清理,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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