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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创科维知识产权代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滁州创科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XBNP85(1-1)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向青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3号 |
案件名称:滁州创科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代理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专利申请652件,其具体情形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 |
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处;2、处16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