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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四办)罚〔2021〕17号
当事人: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97409980B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中的有关规定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摩洛哥油沐浴露”,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中的有关规定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3页,涉案的“摩洛哥油沐浴露”《瓶装成品批生产记录》(编号:JLY-SCJL-023)1份、共15页,销售订单(单据编号:SO-2019-12-0289)1份、共1页,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任命通知复印件1份、共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违法事实及调查过程合法的情况。
3.召回通知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四办)罚告〔2021〕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摩洛哥油沐浴露”在上市销售前进行网上备案。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要求,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