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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8 作者:0 来源:0

  

  

  天津和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0-18 10:2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03号

  

  当事人:天津和畅建材贸易有限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PG3U68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袁欣茹    

  

  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内产品价格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我委于2021年4月30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其8家直属门店销售的商品统一制定销售价格,制作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价格。当事人自2021年4月17日至5月3日在直属门店开展促销活动,当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以商品标价签中的原价进行过商品销售。本案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上述行为满足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和照片;          

  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门店内商品标价签照片、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价格数据。

  我委于2021年7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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