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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明溪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时间:2021-08-31 作者:0 来源:0

  

  

  

  2021年3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明溪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溪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2020年2月2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下发了《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2020〕1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九条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我县建筑业企业候选名册原则上由在我县注册及纳税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组成。” 另经查实,明溪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九条措施》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2021年3月22日,明溪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并于2021年3月30日下发了修改后的《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修订)的通知》(明政〔2021〕2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了原文件《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2020〕1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溪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结束调查。